2024-07-07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、保障科学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,构建运行顺畅、协同高效、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。根据《中国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十条 本中心的宗旨及业务范围:承担市文广旅体局负责的各类体育场馆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;按所管理的体育场馆功能为体育运动比赛提供场地,为培养体育人才提供训练场地,并为社会提供全民健身活动和国民体质测试场地。
第十一条 本中心根据《中国党章程》《中国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,设立中国党江门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。
第十二条本中心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,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,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中心工作,充分发挥优势、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,促进事业发展。
(一)强化功能。开展理论学习教育,教育引导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博业体育官网,忠诚拥护“两个确立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。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。
(二)加强和改进思想工作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,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入脑入心。做好意识形态工作。
(三)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建设。严格执行换届选举规定,按期做好支部换届工作。严肃党的组织生活,落实“三会一课”、评议党员等制度。加强党员教育、管理和服务。抓严抓实党员日常教育培训,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
(四)加强纪律作风建设。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,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现象。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、执行组织决议、履职尽责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。
(五)发挥战斗堡垒作用。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、凝聚力、战斗力,引导党员守初心、担使命,积极创先争优,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、完成急难险重任务、做好本职工作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(六)密切联系群众。了解群众对党员、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建议,回应群众诉求,关心群众生活,维护群众正当权益,做好群众思想工作。
(五)本中心终止时,负责指导本中心依法开展清算、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,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中心的人员、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;
(一)支持本中心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,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;
第十七条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,任期及考核方式依照本中心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,决策机构的职责是:
第十九条 主任作为本中心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中心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服务对象包括全体社会公众,主要是在江门市区域范围内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的个人、团体、组织和机构(下称“公众”)和与本中心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、劳动合同的人员(下称“职工”)。
(五)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本中心规定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,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;
第二十六条在本中心从事体育运动志愿服务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,依据法律法规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和其他约定,享有相应的权利,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,接受调拨或者划转、置换形成的资产,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;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、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等。本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,建立和完善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。
第三十条 本中心按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财政、审计、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。
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、集中管理。实施全面预算管理,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。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、绩效管理制度等。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、实行财务监督,确保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的人员(包括在编人员、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)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;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,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。
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严格执行内部审计、员经济责任审计、财政、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。
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(一)本中心章程,自章程核准(备案)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。
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本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,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,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:转制为行政机构的;转制为国有企业的;因合并、分立解散的;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。
第四十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财政、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